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107年3月
更新日期:107年3月7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張淑卿
編號:B01304
貧窮是一個具有複雜性的議題,它意味的不僅是生活資源匱乏,更可能產生社會隔離,其牽涉代間資源多寡的問題,也涉及其他社會問題。社會救助乃因應貧窮所建構的社會安全網,扮演國民最低生活保障之功能,其扶持的對象為低收及中低收入家庭,該家庭子女在成長歷程中因經濟因素,導致其資源和機會受到限制,未能有相當資源發展自己,其未來的生涯也因此受到限制。因此,藉由相關措施的推動,以提升其人力資本,使其有能力參與社會的競爭,並逐步的脫離貧窮,擺脫世代貧窮魔咒,是有其必要性。
是以,行政院積極推動社會救助政策,於2005年將社會救助法增訂第15條之1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脫貧措施,以逐漸取代「消極救助」為主的濟貧工作,迄至2015年各地方政府結合社會資源與配合低收及中低收入戶需求,辦理各項脫貧措施計52項方案;衛生福利部於2016年訂頒「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辦法」,各地方政府可運用教育投資、自立及資產累積、社區產業及社會參與等脫貧策略,其中有關「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係參考前述政策途徑建立之制度性機制,藉由政府提供鼓勵長期儲蓄之獎勵措施,以協助經濟弱勢之兒少累積資產,厚實其未來投資於教育及生涯發展之實力,並避免陷入低學歷、低技術、低社會參與之窘境,行政院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經提該院2017年11月30日第3578次會議決議通過,於2017年12月1日以院臺衛字第1060197507號函送請本院審議,經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就行政院提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提出以下幾點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
一、總體評估與建議
(一)資產累積措施在兒少脫貧政策優先考量之原則。
(二)資產累積措施在兒少脫貧政策的重要性。
(三)脫貧政策應配合其他福利服務,以扶持低收及中低收入戶自立。
(四)應積極宣導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措施,以提高參與成效。
(五)應從寬認定帳戶結清之用途,以鼓勵自立。
二、逐條評估與建議
(一)基於法律明確性與簡潔性原則,修正法律名稱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法律名稱及草案第3條)
(二)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修正儲金之定義。(草案第3條)
(三)推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措施,應明定其經費來源。(草案第7條)
(四)考量專業取向與分工及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規定,開戶人得參與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協調、諮詢之會議。(草案第8條)
(五)配合實務作業,刪除但書規定。(草案第12條)
(六)加強開戶人權益,承辦機構應每3個月定期編製相關資訊。(草案第15條)
(七)主管機關應擴大輔導對象,確保開戶人權益。(草案第22條)
(八)主管機關接受外界捐贈應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草案第24條)
(九)主管機關應盡資料保護義務,確保開戶人個資安全。(草案第25條)
(十)法案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
是以,行政院積極推動社會救助政策,於2005年將社會救助法增訂第15條之1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脫貧措施,以逐漸取代「消極救助」為主的濟貧工作,迄至2015年各地方政府結合社會資源與配合低收及中低收入戶需求,辦理各項脫貧措施計52項方案;衛生福利部於2016年訂頒「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辦法」,各地方政府可運用教育投資、自立及資產累積、社區產業及社會參與等脫貧策略,其中有關「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係參考前述政策途徑建立之制度性機制,藉由政府提供鼓勵長期儲蓄之獎勵措施,以協助經濟弱勢之兒少累積資產,厚實其未來投資於教育及生涯發展之實力,並避免陷入低學歷、低技術、低社會參與之窘境,行政院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經提該院2017年11月30日第3578次會議決議通過,於2017年12月1日以院臺衛字第1060197507號函送請本院審議,經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就行政院提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提出以下幾點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
一、總體評估與建議
(一)資產累積措施在兒少脫貧政策優先考量之原則。
(二)資產累積措施在兒少脫貧政策的重要性。
(三)脫貧政策應配合其他福利服務,以扶持低收及中低收入戶自立。
(四)應積極宣導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措施,以提高參與成效。
(五)應從寬認定帳戶結清之用途,以鼓勵自立。
二、逐條評估與建議
(一)基於法律明確性與簡潔性原則,修正法律名稱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法律名稱及草案第3條)
(二)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修正儲金之定義。(草案第3條)
(三)推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措施,應明定其經費來源。(草案第7條)
(四)考量專業取向與分工及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規定,開戶人得參與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協調、諮詢之會議。(草案第8條)
(五)配合實務作業,刪除但書規定。(草案第12條)
(六)加強開戶人權益,承辦機構應每3個月定期編製相關資訊。(草案第15條)
(七)主管機關應擴大輔導對象,確保開戶人權益。(草案第22條)
(八)主管機關接受外界捐贈應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草案第24條)
(九)主管機關應盡資料保護義務,確保開戶人個資安全。(草案第25條)
(十)法案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