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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7年3月 更新日期:107年3月22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翁栢萱 編號:B01308
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自民國17年5月14日公布施行,歷經18次修正,歷次修正均係以原有架構為基礎,未作大幅更張,若干不合時宜之處,相繼明顯,對於數位時代所產生之各項議題,有進一步釐清與調整之必要。行政院針對我國產業發展及實務產生之著作權問題,參酌各國著作權法制,爰擬具「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計有整併及修正著作財產權之無形權能規定、檢討著作人歸屬規定之合理性、修正著作人格權規定、釐清散布權及出租權相關規定、調整表演人及錄音著作保護、將著作財產權限制規定作更合理之修正、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強制授權及著作財產權之設質登記規定、修正法定賠償及邊境管制措施規定、檢討修正不合時宜之刑事責任規定等重要修法內容,並於2017年11月2日送請本院審查 。
本評估報告首先就修正草案之修正背景加以說明,其次簡要敘述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再針對修正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以下建議:(一)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得重製、改作、散布或公開傳輸他人已發表之著作等情形,建議明定其使用報酬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為提供公共資訊之目的,以其名義公開發表與政策說明資料等其他類似之著作,建議增列但書規定使用限制,以提升著作權人授權給政府做為公共資訊性質著作之意願;(三)為落實著作權人之保護、促進著作權市場自由競爭,建議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由許可制修正為登記制;(四)明定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外部委員之性別比例,以落實性別主流化政策;(五)施行日期之法制體例用語統一修正,以符一致性原則;(六)本草案第142條第2項「已取得」合法就視聽物公開傳輸、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之方式散布者,文字缺漏部分應予修正。最後,根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