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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7年4月 更新日期:107年4月10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淑敏 編號:B013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改善農產品食安,除整合農產品標章、強化農產品溯源管理與提高國內糧食自給率,預計在10年後,也就是2027年,達成全國農藥使用量減半的目標。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於85年1月10日公布施行,歷經6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103年6月18日。現因考量實務上有依法寄存及分讓使用、禁止輸入之檢疫物及第15條特定物品之需求,並為強化植物檢疫物以郵包方式輸入之管理措施,行政院爰擬具「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業經排入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會議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修法建議如下,以供委員問政及修法之參考:
一、為求立法體例一致,宜將第13條之1第1項檢疫物之定義改列至第3條用詞定義中。(增列第3條第1項第7款)
二、基於法律明確性,俾使輸入人或其代理人能於事前即清楚瞭解風險評估及所需之時間,以減少與政府間訊息傳遞之落差,宜明確定義風險評估及其時程。(增列第3條第1項第8款)
三、植物防疫檢疫人員因防、檢疫必要,得進入有關處所執行職務,事關民眾權益應將防疫檢疫人員之職務身分規定提升至本法明確規範為宜。(增列第5條第3項)
四、已明確敘述之文字,為求精簡不須重複敘述,建議酌予刪除。(草案第15條第3項)
五、因應電子商務興起,為強化輸入郵包管理,宜採全面防範措施一併明定罰則,建議將草案第17條第4項後段文字改列為第5項並酌修文字。(草案第17條第4項、第24條第1項第6款及第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