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7年4月
更新日期:107年4月24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林鈺琪
編號:B01323
為完備我國文化中介組織體系,並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鼓勵各級政府於推動相關業務時,若有須具專業知識及人力需求者,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盼透過兼容專業彈性、公開課責之中介組織,與政府及民間共同治理,逐步健全我國文化經濟生態系,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三十條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於107年3月9日以院臺文字第1070164856號函送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研析建議如下:
一、為增加本法之彈性,建議不將專責法人的業務範圍侷限於文化內容之應用,而將其擴大為「文化創意產業」。
二、為確保本院得以審查專責法人之設置是否符合本法之立法意旨,因此建議比照原條文,在修正條文增列「其設置條例另定之」。
三、法案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研析建議如下:
一、為增加本法之彈性,建議不將專責法人的業務範圍侷限於文化內容之應用,而將其擴大為「文化創意產業」。
二、為確保本院得以審查專責法人之設置是否符合本法之立法意旨,因此建議比照原條文,在修正條文增列「其設置條例另定之」。
三、法案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