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7年4月
更新日期:107年4月27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呂文玲、傅朝文
編號:B01326
國軍歷經多次組織精簡,面臨即將破產之窘境,制度改革勢在必行。但須考量軍人服役存在「役期短、退除早、離退率高」的職業特殊性,及募兵制之推動,而應有不同於公教人員之單獨設計。行政院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本報告針對本草案內容詳為研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下列建議,俾供委員問政或修法參考:
一、總體評估
(一)基於軍人之特殊性,本次軍人年金改革在制度設計上較公教人員優厚,原則上值得肯定。
(二)本次年金改革後對現役軍人所將增加之退除給與,是否會惡化基金之財務,而造成新的財務缺口。又將覓何種財源予以補足?主管機關宜詳加說明相關資訊以助立法政策之形成。
(三)軍公教勞四者之年金改革雖不以同步施行為必要,仍宜儘量拉近彼此之改革期程。
(四)本草案符合憲法、國際規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等要求,並符合憲法有關人民權利之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二、逐條評估
(一)本草案所定用詞定義,應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一致,內容並應明確。(本草案第3條、第29條)
(二)為完備專長為軍中所需之延役制度,應明定軍醫、主財、特種電偵、航管、行政、軍訓教官及其他具專業技術或職能之尉、校級軍官,其志願繼續服現役者,得予延役至除役年齡。(本草案第18條)
(三)同一條文中不宜對相同之法律名詞賦予不同之內涵,且毋庸就退除給與內涵是否應包含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為特別規定。(本草案第25條)
(四)輔導會為何須編列一千億元挹注退撫基金,本草案欠缺相關說明,不利於立法政策之選擇。(本草案第54條第5項)
(五)18%優惠存款利息其性質與退休俸等職業退休金不同,並為避免惡化退撫基金財務狀況,本草案第26條第3項之差額,宜由輔導會支付。(本草案第54條第6項)
(六)派赴國外接受軍事訓練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應明定按其受訓期間之2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而無法完成服役年限者,並應明定其賠償責任。(本草案第56條)
一、總體評估
(一)基於軍人之特殊性,本次軍人年金改革在制度設計上較公教人員優厚,原則上值得肯定。
(二)本次年金改革後對現役軍人所將增加之退除給與,是否會惡化基金之財務,而造成新的財務缺口。又將覓何種財源予以補足?主管機關宜詳加說明相關資訊以助立法政策之形成。
(三)軍公教勞四者之年金改革雖不以同步施行為必要,仍宜儘量拉近彼此之改革期程。
(四)本草案符合憲法、國際規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等要求,並符合憲法有關人民權利之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二、逐條評估
(一)本草案所定用詞定義,應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一致,內容並應明確。(本草案第3條、第29條)
(二)為完備專長為軍中所需之延役制度,應明定軍醫、主財、特種電偵、航管、行政、軍訓教官及其他具專業技術或職能之尉、校級軍官,其志願繼續服現役者,得予延役至除役年齡。(本草案第18條)
(三)同一條文中不宜對相同之法律名詞賦予不同之內涵,且毋庸就退除給與內涵是否應包含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為特別規定。(本草案第25條)
(四)輔導會為何須編列一千億元挹注退撫基金,本草案欠缺相關說明,不利於立法政策之選擇。(本草案第54條第5項)
(五)18%優惠存款利息其性質與退休俸等職業退休金不同,並為避免惡化退撫基金財務狀況,本草案第26條第3項之差額,宜由輔導會支付。(本草案第54條第6項)
(六)派赴國外接受軍事訓練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應明定按其受訓期間之2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而無法完成服役年限者,並應明定其賠償責任。(本草案第56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