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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7年5月 更新日期:107年5月8日 作者:楊芳苓 編號:B01330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1989年6月23日制定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後,歷經7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2015年12月30日。行政院為增進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完備農民社會保險制度,參考勞工保險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生活之意旨,於本條例規範得以試辦方式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保障遭遇職業災害農民及其家屬生活,爰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已於2018年4月16日以院臺內字第1070170193號函送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爰提出下列建議:一、農保職災保險既有利於農民之職業安全,本草案以試辦方式為之,試辦期限又未明定,社會保險尚無類似之立法體例,宜予修正(草案第44條之1第1項、第44條之2第3項)。二、本條例第43條有關經費編列、第44條有關保險虧損撥補,未在本職災保險準用範圍,建議予以增列(草案第44條之2第2項)。三、增訂本職災保險之費率應視保險財務收支情形,每二年定期檢討,以符合社會保險自己自足原則(草案第44條之2建議增訂第4項)。四、由於職災保險給付金額可能略高於現行身心障礙給付,是否會加遽農保之虧損,造成政府財務負擔,主管機關宜再衡酌,並及時提供相關精算報告以助立法政策之形成。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