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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7年7月 更新日期:107年7月17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基勝 編號:B01341
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資訊改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並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併案送件,既便捷也合理。實價登錄資訊之揭露不再採「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直接顯示門牌或地號,並溯及既往已登錄案件,仍不涉及個人資料,無庸擔憂隱私遭受侵害。
惟預售屋買賣,於契約簽訂後,歷經興建過程,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仍不免發生變更交易對象、或預售標的、或成交價格,依照現行法或行政院提案均未能詳細逐一登錄與揭露,又如何防杜不肖者利用即時登錄散佈不實資訊,以哄抬價格之弊端,仍待克服,乃有重新檢討相關配套措施之必要,才能達成立法目的。
現行租賃案件之實價登錄,過於簡略,且侷限於仲介業者居間或代理成交案件,顯非妥適。故建議改弦易轍,重新檢討資訊透明化理當為誰而設,再決定應申報登錄資訊之租賃案件種類及範圍,例如「租賃住宅包租業」之承租及轉租契約宜否全部揭露,或僅就最後一手承租人(end user,內含分租人,但不以分租人為限)與出租人所訂之租賃契約已足,以期兼顧現實與理想,且無害於行政效能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