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107年8月
更新日期:107年8月30日
作者:王幼萍
編號:B01346
為使現行「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更具彈性運作空間,強化教育智庫功能,增進財務經營管理能力,並提供教育部所屬國立社會教育機構發展之空間,行政院於2018年5月31日該院第3602次會議決議通過「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並於6月1日以院臺教字第1070176803號函請本院審議,該草案尚未交付委員會審查。
本評估報告先行說明草案制定要點,其次分析現況,接著對於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以下修正建議:一、明定自籌收入之項目及增訂文創商品收入為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來源之一(草案第4條)。二、增訂廣告及行銷支出為基金用途之一(草案第5條)。三、增訂實施作業基金之社教機構,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增訂第8條)。四、修正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草案第10條)。五、修正自籌收入不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草案第11條)。六、法案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最後,根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俾提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本評估報告先行說明草案制定要點,其次分析現況,接著對於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以下修正建議:一、明定自籌收入之項目及增訂文創商品收入為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來源之一(草案第4條)。二、增訂廣告及行銷支出為基金用途之一(草案第5條)。三、增訂實施作業基金之社教機構,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增訂第8條)。四、修正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草案第10條)。五、修正自籌收入不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草案第11條)。六、法案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最後,根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俾提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