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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7年10月 更新日期:107年10月2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方華香 編號:B01351
為杜絕實務適用疑義並與國際規範接軌,行政院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本報告就本草案內容與國際規範接軌及相關法制疑義予以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修法建議如下,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時之參考:
一、 隨著洗錢行為之多樣化、複雜化,未來納入本法適用之獨立執業之專業人士之其他特定業務範圍將可能擴大,爰參採FATF第23項建議,於本草案第5條第3項第3款增訂第6目,擴大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相關業務之交易行為範圍及於「其他經指定之業務或服務」,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指定之權限,賦予未來監管之彈性,避免因應國際規範頻頻修法之作業繁瑣。
二、 以風險識別、評估為基礎,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及人員所需建立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法制上應有區別。其相關內容事項應予彈性規定,並有明文規範,以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俾利實際運用。
三、 為茲完整,並與刑法第4條規定用語及FATF40項建議之第3項建議之精神旨趣相符,修正第16條第4項,明定洗錢犯罪之特定犯罪不以行為或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者為必要。
四、 草案相關規定之規範對象、執行方式並未以性別或性傾向差異而作不同處理,執行結果亦不因之有差異,實體內容亦符合國際公約、憲法人民權利保障等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