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及能源部暨所屬機關組織法草案
撰成日期:107年10月
更新日期:107年10月2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呂文玲
編號:B0135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已於民國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部分條文並於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99年2月5日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行政院組織法業於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並定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其第3條規定行政院設經濟及能源部(以下簡稱本部),復依基準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部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行政院爰於107年5月3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0700398503號函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重行檢討政府職能及組織之設置,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 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本報告爰研提評估意見及條文對照表,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本法案之參考。
行政院組織法業於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並定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其第3條規定行政院設經濟及能源部(以下簡稱本部),復依基準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部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行政院爰於107年5月3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0700398503號函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重行檢討政府職能及組織之設置,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 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本報告爰研提評估意見及條文對照表,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本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