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7年10月
更新日期:107年10月8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361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該法施行後5年內(即108年12月3日前),完成所有違反本公約之法規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為配合上述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將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另為保障各類身分之選務工作人員請領慰問金權益,就不能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修正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並授權該會訂定相關辦法。
本報告就有關本草案提出以下三點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一、為避免產生不當或歧視性之聯想,本草案第1項將「殘廢」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可資贊同。(本草案第57條第1項)
二、為提升社會人士參與選務之意願,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單獨為其訂定發給慰問金之辦法,可予贊同。惟未來將訂定之新辦法相較於現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究竟有何調整放寬之處,宜於修法理由中說明其概要,以利本院審議。(本草案第57條第2項)
三、本草案具時效性,宜儘速審議。
本報告就有關本草案提出以下三點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一、為避免產生不當或歧視性之聯想,本草案第1項將「殘廢」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可資贊同。(本草案第57條第1項)
二、為提升社會人士參與選務之意願,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單獨為其訂定發給慰問金之辦法,可予贊同。惟未來將訂定之新辦法相較於現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究竟有何調整放寬之處,宜於修法理由中說明其概要,以利本院審議。(本草案第57條第2項)
三、本草案具時效性,宜儘速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