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7年10月 更新日期:107年10月15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367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該法施行後5年內(即108年12月3日前),完成所有違反本公約之法規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為配合上述規定,行政院爰擬具「簡易人壽保險法」第7條、第8條及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將該法法條內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另為符法條簡明之立法原則,避免重複規定,爰刪除本草案第7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並酌修第8條文字。
本報告就有關本草案提出以下三點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一、為避免產生不當或歧視性之聯想,本草案將「殘廢」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可資贊同。(本草案第20條)
二、為避免與保險法重複規定,並符合身障者權利公約所定「不歧視」原則,本草案刪除第7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以符法條簡明之立法原則,同時配合修正第8條文字,應予認同。(本草案第7條、第8條)
三、本草案具時效性,宜儘速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