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311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7年10月
更新日期:107年10月30日
作者:吳欣宜
編號:B01378
刑事判決之宣示,現行法規定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14日即2星期內為之。隨著社會多元化,案件亦日趨複雜,為使法官有充分合理製作判決書之時間,爰司法院會銜行政院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修正草案」,將行合議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期限延長為3星期,同時增訂但書,明定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即不適用2星期或3星期之宣示判決期限。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建議在草案已針對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增訂不適用原宣示判決期限之但書規定下,判決宣示期日仍應維持現行2星期之期限,不因案件行合議審判或獨任審判而有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