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95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7年12月
更新日期:107年12月18日
作者:林素惠.
編號:B01398
為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30日公告同年月24日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6案之投票結果,通過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有關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規定,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該項規定已於同年12月2日起失其效力。行政院爰擬具「電業法第95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並於同年12月11日院臺經字第1070043488號函送本院審議。
本報告針對本草案提出以下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一、依公民投票法相關規定,本草案刪除現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應可資贊同。
二、本草案具時效性,宜儘速審議。
本報告針對本草案提出以下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一、依公民投票法相關規定,本草案刪除現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應可資贊同。
二、本草案具時效性,宜儘速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