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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7年12月 更新日期:107年12月24日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402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該法施行後5年內(即108年12月3日前),完成所有違反本公約之法規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行政院爰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將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殘障」用語修正為「失能」,並為配合相關法律及刑法沒收規定之修正,修正機關名稱、法律名稱及所引條文之條項款次,同時刪除沒收相關規定。
本報告就有關本草案提出以下三點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一、為避免產生不當或歧視性之聯想,本草案將「殘障」或「殘」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可資贊同。(本草案第24條、第25條)
二、本草案具時效性,宜於期限前完成審議。
三、本草案係為配合相關機關組織法、刑法及其他法律之制定或修正而進行國家情報工作法之修正,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有關規定,可予認同。(本草案第3條、第7條、第10條、第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