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8年3月 更新日期:108年3月19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吳欣宜 編號:B01419
鑑於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係於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始啟動,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行政院爰參酌外國立法例,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親屬編監護章增訂第三節「成年人之意定監護」。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下列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一、 意定監護受任人為一人者,無須特別規定。
二、 為求法律用語一致,應以「本人」指稱意定監護契約之委任人;意定監護受任人顯不適任時,法院「應」依職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三、 意定監護契約生效前,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契約之。
四、 意定監護契約生效後,受任人得準用第1095條聲請辭任;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應」依職選選定監護人。
五、 意定監護人另行選定或改定確定前,應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監護人。
六、 意定監護契約之報酬,以當事人之約定為主。
七、 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應以其牴觸之部分,視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