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草案
撰成日期:108年3月
更新日期:108年3月20日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421
為落實憲法文化規定,建立多元文化國家,保障人民文化權利,行政院爰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本報告就本草案評估報告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以下修法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首先,基本法有其優越性,為避免法律概念上之混淆,並統一各類基本法之體例,建議刪除本草案有關法律適用關係之規定。另基於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度保障精神,中央法律不宜規範地方機關之組織,建議刪除鄉(鎮、市、區)公所應指定文化行政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規定。值注意者,文化中介組織既享有文化資源之分配權限,資金又多來自於政府預算,文化中介組織應建立公民參與機制,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相關營運資訊以利監督,並於法條中明白宣示避免國家對其不當干預之意旨。此外,宜授權其他法律規範文化預算之編列與保障,並於法條中明列文化預算應「逐年成長」之規定,以落實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之立法意旨。再者,為保障人民之文化權利,制(訂)定重大政策、法規與開發行為有影響文化之虞時,得辦理文化影響評估,其相關評估機制則授權另以專法定之。最後,為杜絕文化基本法與其他相關法規間之適用爭議,其他相關法規修正或廢止前,其與本法規定牴觸或競合者,宜依本法規定為解釋及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