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8年4月
更新日期:108年4月22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基勝
編號:B01440
當前男女平權不但為《民法》所採,且明定於《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2011年6月8日更已立法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因此,祭祀公業面臨外部挑戰與規範,應否就此褪去傳統的宗祧色彩,不無可議。儘管宗祧繼承觀念仍舊深植民心,然已與時併進,幾乎全然退出財產繼承之領域,而僅存香煙延續與姓氏傳承之形式,尤其近年來受少子化之影響,也逐漸淡化。既然祭祀公業原係宗祧繼承制度下之發明,而非單純的財產集合體,若無損於男女平權與財產繼承,讓宗祧繼承色彩繼續存在,並無不當。否則,將難能落實本條例「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第1條)之立法宗旨。是以,關於派下權之取得與排除,不宜純以遺產(財產)繼承來觀察與規範,故建議再修正行政院草案第5條。另,本條例欠缺清算人解任之規定,應予增訂(建議增訂第47條之2),而清算人之申報期限從30日縮短為15日為宜(建議修正草案第47條第1項)。逾期申報之祭祀公業,既擬許無限期延後,而免於標售或登記為國有,因此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得轉型之期限,理當得以併同展延(建議修正第59條第2項)。祭祀公業所有之耕地,借名信託登記為派下員所有者,不是財團法人祭祀公業獨有之特殊現象,故建議修正草案第56條第3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