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108年4月
更新日期:108年4月26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賴怡瑩
編號:B01447
鑒於電影中心係執行我國視聽文化資產保存之重要公共性任務,具高度專業性及公共性,事務性質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符合行政法人法第2條設立行政法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要件。另為確保電影中心永續經營及發展,明確其定位、管理規範及法律位階,同時為利我國文化整體保存與呈現,經衡酌我國電視及廣播等視聽文化之資產進行整體典藏之必要性,參照其他國家發展經驗,擴大其業務範圍為電影及視聽文化,以利影視廣播等各項視聽資料能完整典藏,爰推動電影中心轉型為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擬具「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行政院於108年3月28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080030418號函送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研析建議。如為使本中心業務有效運作,董事、監事不得聘任資格建議增列「經公立醫院證明因身心健康因素致不能執行職務」之規定。董事會特別事項之決議修正為「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另為符合明確性原則,建議增列本中心進用之人員僱用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且為符一致性體例,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陳報之事項,應作成決定,以完成法定效力,建議法制用語為「核定」。再者,績效評鑑內容建議增列「法人治理情形評估」及「上一年度績效評鑑缺失事項改進情形」二項目,以落實績效管理等,以供委員於審議法案時參考。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研析建議。如為使本中心業務有效運作,董事、監事不得聘任資格建議增列「經公立醫院證明因身心健康因素致不能執行職務」之規定。董事會特別事項之決議修正為「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另為符合明確性原則,建議增列本中心進用之人員僱用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且為符一致性體例,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陳報之事項,應作成決定,以完成法定效力,建議法制用語為「核定」。再者,績效評鑑內容建議增列「法人治理情形評估」及「上一年度績效評鑑缺失事項改進情形」二項目,以落實績效管理等,以供委員於審議法案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