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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8年5月 更新日期:108年5月22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謝碧珠 編號:B01460
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行政爰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項目,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並比照排除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條件,增訂排除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情形。本報告針對相關問題評估後提出修法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
針對本法修正草案所提出之修正意見說明如下:為求法律調和,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之認定要件,應與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規定一致。此外,衡酌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要件之照顧需求,建議比照身心障礙扣除之額度,將原草案所訂之12萬元提高至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