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3條、第4條及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8年7月
更新日期:108年7月3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賴怡瑩
編號:B01466
鑒於司法人力不足,為使司法人力得以補充,經政策決議調整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司法機關員額高限;另為使人力運用更有彈性,以符合社會醫療需求,並得使政府人力配置依施政重點及業務消長核實配置,公立醫院人員配置雖仍以病床數為計算標準,惟其預算員額毋須受限於總員額法匡定之高限;復增訂於總數範圍內彈性調整規定,可避免頻繁修法耗費時間及人力。爰此,行政院會銜考試院擬具「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3條、第4條及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08年5月23日分別以院授人組揆字第10800352781號、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39611號函送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研析建議。以公立醫院職員排除總員額法之適用,基於醫院業務運作性質考量,有其合理性;另除現行醫事人力管理機制外,仍宜審慎評估編制及契僱人員比例,以兼顧公立醫院成立宗旨與營運績效。如政策決定公立醫院職員排除總員額法之適用,第一類員額依預算員額數減列1萬2千1百人,核屬妥適;如配合政策增加第三類員額1千1百人,實務上似難有明確估算標準,應依業務規劃逐年編列預算員額,另配合刑事訴訟法第471條業務分工之修正,建議依實際業務執行分工調整年度「預算員額」。又為落實撙節用人,增加監督密度,建議行政院如在員額總數最高限之下彈性調整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應於年度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等,以供委員於審議法案時參考。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研析建議。以公立醫院職員排除總員額法之適用,基於醫院業務運作性質考量,有其合理性;另除現行醫事人力管理機制外,仍宜審慎評估編制及契僱人員比例,以兼顧公立醫院成立宗旨與營運績效。如政策決定公立醫院職員排除總員額法之適用,第一類員額依預算員額數減列1萬2千1百人,核屬妥適;如配合政策增加第三類員額1千1百人,實務上似難有明確估算標準,應依業務規劃逐年編列預算員額,另配合刑事訴訟法第471條業務分工之修正,建議依實際業務執行分工調整年度「預算員額」。又為落實撙節用人,增加監督密度,建議行政院如在員額總數最高限之下彈性調整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應於年度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等,以供委員於審議法案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