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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2條及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8年8月 更新日期:108年9月3日 作者:郭憲鐘 編號:B01470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係於68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曾於89年12月6日修正部分條文。茲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以下簡稱任職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軍官、士官任職1年以上,為撫育3歲以下子女者,及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1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主管機關為配合政府鼓勵國人生育政策與彰顯政府對育嬰留職、因公奉派國外之國軍官兵與眷屬之家庭照顧及婚姻關係維繫,並考量部分留職停薪者與其他考績年資因故中斷之情形有別,爰擬具本條例第2條、第13條修正草案,增列有特殊情形者,另予考績受考人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已達6個月之計算,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特殊情形之範圍,則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本案行政院已於108年6月12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6715號函送「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2條及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請本院審議。本報告經針對本草案條文內容及法案對性別與人權之影響進行評估,認本草案所增訂另予考績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之但書規定,其對軍官、士官之個人權益影響重大,所定特殊情形之範圍,不宜僅以施行細則定之,而宜以法律予以明定。另本草案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及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法意旨相同且具關聯性,其施行日期允宜相互配合。以上建議,謹供委員於法案審查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