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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8年9月 更新日期:108年9月19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林鈺琪 編號:B01476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作準確客觀之考核;鑒於現行考績法制有更臻精進之空間,銓敘部曾召開多次公聽會,就過去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考績法中所訂爭議性議題,傾聽相關人員之看法。經綜參該等意見,考績法於年金改革後之研修,宜著重於正向激勵公務人員戮力從公;復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基於機關考績實務運作所提建議,以及考試院暨所屬機關過去試辦考績等次人數比率限制之執行情形,酌調考績法研修面向。爰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於107年9月25日以考臺組貳一字第10700014111號函送請本院審議。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研析建議,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宜於法律條文中明確規範「特殊情形」;考核結果影響公務人員甚大,有關各機關辦理考核時,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宜以法律定之較為周延;考績核定係屬機關首長之人事管理權限,機關首長具有裁量空間,實不宜強制拘束其作為或不作為;無論「故意」或「過失」,公務人員只要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宜為考列丙等條件等,以供委員審議法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