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第7條之11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8年9月
更新日期:108年9月23日
作者:吳欣宜
編號:B01479
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係起訴前拘束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處分,是應予以最高程度之程序保障。有關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適用強制辯護制度,及至106年始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規定。惟業經羈押之被告,不論在偵查中或審判中,因其人身自由已受剝奪,尤須有辯護人協助其行使防禦權,司法院爰會銜行政院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第七條之十一修正草案」,擴大現行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範圍。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一)經羈押之被告納入強制辯護之必要性,係考量其陳述自由意志與辯護權行使,會受到羈押狀態的心理壓力和物理牢房限制的影響,有別於羈押審查程序適用強制辯護之立法考量;(二)法律扶助與強制辯護二者性質不同,應通盤檢討現行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事由;(三)偵查中強制辯護制度之整備時間,宜以檢方衡酌實際所需為準等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一)經羈押之被告納入強制辯護之必要性,係考量其陳述自由意志與辯護權行使,會受到羈押狀態的心理壓力和物理牢房限制的影響,有別於羈押審查程序適用強制辯護之立法考量;(二)法律扶助與強制辯護二者性質不同,應通盤檢討現行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事由;(三)偵查中強制辯護制度之整備時間,宜以檢方衡酌實際所需為準等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