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5條之1、第17條及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8年9月
更新日期:108年9月27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郭憲鐘、楊芳苓
編號:B0148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69年6月29公布施行後,曾於102年5月22日修正。茲因應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8條明定受降階懲罰者,依其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為明確落實降階後俸級之換敘等相關配套措施,行政院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5條之1、第17條及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業於108年8月21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1806號函送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經針對本草案條文內容及法案對性別與人權之影響進行評估後,認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降階懲罰,因無官階可降之處理方式,宜以法律明定之。另本條例施行細則,宜由國防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此外,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換敘之施行日期,建議參酌陸海空軍懲罰法之立法體例修正,以求精簡明確。以上建議,僅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本報告經針對本草案條文內容及法案對性別與人權之影響進行評估後,認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降階懲罰,因無官階可降之處理方式,宜以法律明定之。另本條例施行細則,宜由國防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此外,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換敘之施行日期,建議參酌陸海空軍懲罰法之立法體例修正,以求精簡明確。以上建議,僅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