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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撰成日期:108年9月 更新日期:108年9月27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彭文暉 編號:B01484
為推動我國軌道產業發展,提升關鍵技術自主能力,建立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制度,完善市場機制,促進國內產業升級,強化與國際接軌能力,並藉由產品使用端之檢測驗證機制把關,確保鐵路安全及服務品質,行政院爰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經交通部指定之產品,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並授權交通部公告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另依與我國簽定之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所簽發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之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亦明定得由交通部承認之。
本報告除針對行政院所擬草案內容進行檢討,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爰提出如交通部指定須經檢測或驗證合格始得使用於鐵路之「產品」是否包含「服務」,宜酌予釐清或修正,以及檢測或驗證機構之資格、條件、認可之申請與審查程序及其監督管理等重要事項,宜於授權辦法中明訂有關規範等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