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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16日 作者:李淑瓊. 編號:B01497
司法院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396號及第752號解釋保障人民訴訟權利之意旨,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名稱修正為懲戒法院,並將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改為一級二審制,及配合法官法修正職務法庭之相關規定,爰於109年2月13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01030號函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請本院審議,並業經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本報告爰提出懲戒法院之通譯宜以建置特約通譯之方式取代常任文官、懲戒法院會計室及統計室宜合併為主計室、以甲法律規定變更乙、丙、丁等法律內容之立法技術有待商榷等研析建議,以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