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25日
作者:呂文玲
編號:B01501
近年來改造槍枝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目前警察機關查獲具殺傷力之手槍,許多係由模擬槍非法改造而來,改造槍枝涉及重大暴力犯罪情形甚為嚴重。為確實抑制違法槍枝,及有效管制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以降低非法改造槍枝出現之可能性,並達成維護社會治安及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行政院前於108年10月4日以院臺法字第1080190857號函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本院審議,並經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惟草案於第9屆委員任期屆滿時,未經議決,爰不予繼續審議,行政院復於109年3月20日以院臺法字第1090001271號函將該草案送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針對本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因改造槍枝已占我國槍枝犯罪約九成,犯罪情形嚴重,惟改造槍枝相較制式槍枝之刑度較輕,為有效抑制犯罪,爰提出槍砲定義應於本法用詞定義條文明確規定,以期完整涵括本法適用,其他條文則毋庸逐條增列「制式或非制式」槍砲文字,以避免疑義等研析建議,以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本報告針對本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因改造槍枝已占我國槍枝犯罪約九成,犯罪情形嚴重,惟改造槍枝相較制式槍枝之刑度較輕,為有效抑制犯罪,爰提出槍砲定義應於本法用詞定義條文明確規定,以期完整涵括本法適用,其他條文則毋庸逐條增列「制式或非制式」槍砲文字,以避免疑義等研析建議,以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