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27日
作者:趙俊祥、李郁強.
編號:B01503
依據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5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3日施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行政院爰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並於109年3月9日以院臺衛字第1090165562號函送本院審議,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本報告經探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5條、第24條之精神,加以檢視及分析後,提出身心障礙建教生受訓期間應積極提供協助之修正建議,以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