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27日 作者:趙俊祥、李郁強. 編號:B01504
依據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5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3日施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行政院爰擬具「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障」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並於109年3月9日以院臺衛字第1090165562號函送本院審議,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經探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5條、第21條及第24條之精神,加以檢視及分析後,提出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頻道,應提供手語傳播方式,落實身心障礙者終身學習機會實質平等之修正建議,以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