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4月
更新日期:109年4月6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翁栢萱
編號:B01508
沒收制度在刑法制定之始,其性質即定性為從刑,因此,在法官未宣告主刑的前提下,即無法單獨宣告沒收。況且,沒收的範圍,除違禁物外,限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加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未見規範等,諸此問題,都使得沒收制度迭遭批評。2015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就以往之沒收制度進行變革性地修正,各該行政法中有關刑法規定,既原則上亦適用刑法總則之規定,自應配合刑法沒收規定之修正進行檢討修法。本報告爰研析相關意見,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時作為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