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4月
更新日期:109年4月7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耀東
編號:B01509
本次修法之立法原意及目的,在於能結合延續推動都市更新政策,以達提昇都市防災、促進環境友善與公共衛生及增加公共設施與設備等政策理念,並針對我國老舊建築物訂定階段性之政策目標,尤其屬於耐震能力不足,消防設施設備缺乏及衛生條件不佳,且有急迫性改善的需要而予修正相關條文,期能收「保障社會與人民財產和生命」之效。
本報告針對行政院所提建議修正條文,提出應著重危老舊建築物之重建計畫,包括重建後除具結構安全及效益外,其設計基準需符合高齡化無障礙居住環境為主,並為避免土地利用更為細碎化,妨礙都市機能之復甦或進化,及考量與都市更新產生競合,參酌現行台北市所訂建築法最小建築基地及都市更新最小單元等,檢視其重建面積上限。另建築容積獎勵部分,強調以耐震能力、結構性能及無障礙居住環境等為原則。另鑑於危老舊建築物重建經費龐大,考量住戶負擔因素,為促進危老舊建築重建誘因,建議增訂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減稅相關規定,以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本報告針對行政院所提建議修正條文,提出應著重危老舊建築物之重建計畫,包括重建後除具結構安全及效益外,其設計基準需符合高齡化無障礙居住環境為主,並為避免土地利用更為細碎化,妨礙都市機能之復甦或進化,及考量與都市更新產生競合,參酌現行台北市所訂建築法最小建築基地及都市更新最小單元等,檢視其重建面積上限。另建築容積獎勵部分,強調以耐震能力、結構性能及無障礙居住環境等為原則。另鑑於危老舊建築物重建經費龐大,考量住戶負擔因素,為促進危老舊建築重建誘因,建議增訂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減稅相關規定,以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