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4月
更新日期:109年4月10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510
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不再為從刑;另依同日修正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本次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為配合刑法部分條文及其施行法第10條之3之修正,行政院爰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條文修正草案」送本院審議。犯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第1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應如何沒收,可直接適用刑法沒收章相關規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並無另為特別規定之必要,該草案將同條第3項有關沒收、追徵及抵償之規定刪除,可資贊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