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4月
更新日期:109年4月14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楊芳苓、曾耀民
編號:B01512
當前我國軍公教人員及勞工分別有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及勞工保險之退伍給付、養老給付及老年給付,亦有可支領退休金之制度;農民所參加之農民健康保險欠缺老年給付,亦無退休金制度,農民老年生活保障尚有不足。考量我國農業人口結構轉變並為因應氣候變遷,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政府應健全農民社會安全制度,提高農民年老後之經濟生活保障,以鼓勵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調整農業勞動力結構;並因退休經濟生活保障程度提高,間接促使老年農民安心退休離農,活絡農地利用,擴大農業經營規模及提升農業競爭力。
行政院擬設立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由農民與政府共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以供農民未來退休養老使用。農民退休儲金及老農津貼即共同構成老年農民經濟安全保障制度,保障老年農民能與其他行業退休人員一樣享有適當之生活水準,爰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該草案已於109年3月26日以院臺農字第1090169211號函送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爰提出下列建議:主管機關委託基金運用局之業務,可參酌勞動基金運作實務予以明定,以符合實際運作情形、有關主管機關對農民退休基金之監理事項,宜增訂授權規定、有關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比率,建議修正為農民得每月提出申請調整、為避免農民退休儲金支付其他債務,失去儲蓄養老目的,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之範圍,宜予明確、增訂受委託運用農民退休基金之機構,違反第23條規定之罰則規定,以確保農民權益,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行政院擬設立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由農民與政府共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以供農民未來退休養老使用。農民退休儲金及老農津貼即共同構成老年農民經濟安全保障制度,保障老年農民能與其他行業退休人員一樣享有適當之生活水準,爰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該草案已於109年3月26日以院臺農字第1090169211號函送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爰提出下列建議:主管機關委託基金運用局之業務,可參酌勞動基金運作實務予以明定,以符合實際運作情形、有關主管機關對農民退休基金之監理事項,宜增訂授權規定、有關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比率,建議修正為農民得每月提出申請調整、為避免農民退休儲金支付其他債務,失去儲蓄養老目的,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之範圍,宜予明確、增訂受委託運用農民退休基金之機構,違反第23條規定之罰則規定,以確保農民權益,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