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4月
更新日期:109年4月15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呂文玲
編號:B01513
蔡英文總統於民國105年上任之初,即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歷經「意見徵集」、「分組會議」及「總結會議」3個階段,最後「總結會議」於106年8月12日完成。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之第一項重要改革政策,即為「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制度」,惟依改革方案說明,關於人民參與審判應採取何種制度,分組會議未作成決議。嗣司法院會銜行政院曾於107年4月25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11265號、院臺法字第1070170989號函送「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請本院審議,並經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惟草案於第9屆委員任期屆滿時,未經議決,爰不予繼續審議,司法院乃再次會銜行政院於109年3月24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90007885號、院臺法字第1090168406A號函送「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本草案與上(第9)屆草案版本之差異,除將施行日期由授權規定(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修正為特定日期(112年1月1日)外,並修正應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案件之適用範圍,而行政院於會銜時,就草案適用範圍及證據開示制度加註意見,建議將「三階段證據開示制度」調整為「一階段證據開示制度」。本報告爰針對本草案提案重點加以說明,並針對本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提出修正建議,以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