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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5月 更新日期:109年5月4日 作者:謝碧珠 編號:B01515
行政院本次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本院審議,主要係為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法規制度,促進公司治理,併同考量健全調處運作機制之作業規範及保護基金之運用。本報告就本草案所涉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下列修法建議:
一、為調和法律規定並符合體例統一性原則,與董事或監察人一起被納入提起代表訴訟之對象,並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建議本草案第10條之1第7項應一體適用禁止3年內再任規定。
二、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審計委員會已無監察人身分之成員,建議本草案第10條之1第9項予以刪除。
三、依本草案第19條第2項修正條文規定,則保護機構得購置自用不動產之限制額度,將由1億多元提高至將近4億元,以現行條文規定之基礎計算,約提高4倍之多,是否與保護基金設置之目的無違,容有再商榷之必要。
四、為求法律規定調和,並使法律條文文義更加明確簡潔,及為確定法院核可調處之生效時間,建議酌修本草案第26條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