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5月
更新日期:109年5月28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郭憲鐘.
編號:B01518
茲鑒於中科院為提升國防科技能力,建立自主國防工業,拓展國防及軍民通用技術而設置,主要業務所涉機密資訊之程度,不亞於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主管機關所屬人員,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落實中科院人員安全管控,行政院爰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業於109年4月30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090032131號函送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經針對本草案條文內容及法案對性別與人權之影響進行評估,認為本草案規定人員應經中科院核准,始得出國(境)之規範,建議參酌「入出國及移民法」、「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等相關規範,宜以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適用之對象。由於服務中科院各種類型員工繁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所揭之立法意旨,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對於涉及國家機密之相關人員,考量機密性質、內容、保密期限及相關人員出境造成洩漏之可能性等因素,加以合理適當之限制,乃不得不容忍的必要之惡。惟人民居住、遷徙之自由,乃受憲法第10條所保障,而此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是以,爲確保國家機密保護及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其限制宜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允為妥適。以上建議,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本報告經針對本草案條文內容及法案對性別與人權之影響進行評估,認為本草案規定人員應經中科院核准,始得出國(境)之規範,建議參酌「入出國及移民法」、「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等相關規範,宜以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適用之對象。由於服務中科院各種類型員工繁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所揭之立法意旨,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對於涉及國家機密之相關人員,考量機密性質、內容、保密期限及相關人員出境造成洩漏之可能性等因素,加以合理適當之限制,乃不得不容忍的必要之惡。惟人民居住、遷徙之自由,乃受憲法第10條所保障,而此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是以,爲確保國家機密保護及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其限制宜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允為妥適。以上建議,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