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22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賴怡瑩
編號:B01524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有關全時進修期間之規定,施行迄今已逾18年,歷經時空環境變遷及公務人員於年金改革後公職生涯延長,為使公務人員持續提升職能並拓展國際視野,且實務上迭有機關建議適度延長全時進修期間,考試院爰擬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09年7月6日以考臺組參一字第10900047831號函送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研析建議:入學進修不應排除以取得學位為目的,公務人員選送國內外進修及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進修年限增列「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1年」;另選送國內外進修人員帶職帶薪及延長進修年限建議規範一致;再者,增列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出國期間准予帶職帶薪;選送或自行申請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補助進修費用最多以4年為限;另本法施行細則相關重要規定宜提升為法律位階規定等,以供委員於審議法案時參考。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研析建議:入學進修不應排除以取得學位為目的,公務人員選送國內外進修及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進修年限增列「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1年」;另選送國內外進修人員帶職帶薪及延長進修年限建議規範一致;再者,增列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出國期間准予帶職帶薪;選送或自行申請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補助進修費用最多以4年為限;另本法施行細則相關重要規定宜提升為法律位階規定等,以供委員於審議法案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