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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25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淑敏 編號:B01525
公務員兼職是指公務員在擔任本職工作外,還兼任其他職務工作,兼職問題長久以來頗多爭議,故在制度上有必要作適當之檢討與規範。公務員服務法自28年制定公布以來,歷經4次修正,然公務員行為義務須契合時代需要及社會環境變遷予以適度調整,當更臻合宜。考試院爰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考試院108年5月30日院會決議通過,並於108年5月31日以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44481號函送請本院審議;惟草案於第9屆委員任期屆滿時,未經議決,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爰不予繼續審議。考試院復於109年7月20日以考臺組貳一字第10900029781號函,再將該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業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經查,本次考試院提案內容與前次函送版本,除第13條第3項條文文字略作修正,然立法意旨不變,及第13條第2項及第3項之說明部分略有修正外,其餘部分均相同。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兼職經商之範疇宜釐清;增列兼職應與本職職務無直接監督關係;「未影響本職工作」用語缺乏明確,建議予以刪除;兼職之報酬應清楚定義;可兼職之範圍、時間及限制予以明確界定;公務員兼職規定應與時俱進修正,並全盤檢討修正本法;為因應考試院立法政策,主管機關宜積極研擬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等修法建議,以供委員問政及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