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0月
更新日期:109年10月8日
作者:何弘光
編號:B01526
司法院希望將民間公證人懲戒制度透明化、民間公證人復職制度法制化、地方法院監督民間公證人電子化、公(認)證遺囑查詢制度完備化、意定監護契約公證費用明確化等。爰擬具「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民國109年8月25日召開第186次院會通過,並於民國109年9月9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090026177號函將「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茲就司法院提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提出以下幾點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
一、 懲戒處分確定後,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或懲戒覆審委員會應將議決書全卷函送受懲戒處分人所屬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草案第62條第1項)
二、 民間公證人未依規定聲請復職者,逾期視為辭職,該辭職日應為逾期屆滿之日。(草案第66條之1)
三、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依規定聲請復職,而被視為辭職者,應給予回復原狀。(草案第66條之1)
四、 公證遺囑相關資訊以電子傳送方式,文意不明確,應修正為以電子文件傳送。(草案第69條、第98條)
五、 遺囑種類相關資料改以電子文件傳送者,除了通知更重要的是儲存檔案。(草案第98條第2項)
六、 法律條文內容如有誤植,應作修正。(草案第150條之1)
七、 法律條文如有修正,應提出修正理由。(草案第152條)
茲就司法院提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提出以下幾點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
一、 懲戒處分確定後,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或懲戒覆審委員會應將議決書全卷函送受懲戒處分人所屬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草案第62條第1項)
二、 民間公證人未依規定聲請復職者,逾期視為辭職,該辭職日應為逾期屆滿之日。(草案第66條之1)
三、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依規定聲請復職,而被視為辭職者,應給予回復原狀。(草案第66條之1)
四、 公證遺囑相關資訊以電子傳送方式,文意不明確,應修正為以電子文件傳送。(草案第69條、第98條)
五、 遺囑種類相關資料改以電子文件傳送者,除了通知更重要的是儲存檔案。(草案第98條第2項)
六、 法律條文內容如有誤植,應作修正。(草案第150條之1)
七、 法律條文如有修正,應提出修正理由。(草案第15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