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0月
更新日期:109年10月14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郭憲鐘
編號:B01527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配合兵役政策轉型,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政府機關主管之法規與本條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內完成檢討修正、廢止及制(訂)定。」及第14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踐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為持續落實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及其應享權益,強化就學、就養、就業及職訓輔導工作,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於民國109年9月11日以院臺榮字第1090188752號函送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經針對本草案條文內容及法案對性別與人權之影響進行評估,認為本草案對於協助辦理安置退除伍官兵就業之機關(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績效優良者,宜列為優先獎勵之對象。輔導會之創業輔導措施,宜比照各級政府辦理「創業貸款」機制,以實質協助榮民創業之需。為符合退除役官兵就業之需,輔導會公告「職業訓練班」之遴選基準及補助退除役官兵「進修及補習」費用之給付內容,涉及人民權利,宜於本草案明定之。另為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關於概括授權之規定,建議刪除。以上建議,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本報告經針對本草案條文內容及法案對性別與人權之影響進行評估,認為本草案對於協助辦理安置退除伍官兵就業之機關(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績效優良者,宜列為優先獎勵之對象。輔導會之創業輔導措施,宜比照各級政府辦理「創業貸款」機制,以實質協助榮民創業之需。為符合退除役官兵就業之需,輔導會公告「職業訓練班」之遴選基準及補助退除役官兵「進修及補習」費用之給付內容,涉及人民權利,宜於本草案明定之。另為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關於概括授權之規定,建議刪除。以上建議,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