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2及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2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吳欣宜
編號:B01532
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時,就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作成決議「強化第一審之事實審功能,使第一審為事實審審判中心,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限制的續審制」,司法院雖依上開決議修改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強化事實審功能,惟因第一審推動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之成效不足,使第一審成為事實審中心之目標未完全達成;第二審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規定時,標準過於寬鬆,致嚴格續審制之精神未能實現。為使第一審成為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為嚴格續審制,強化事實審功能,以建構民事訴訟金字塔型訴訟結構之基礎,並解決目前實務遭遇之困難,爰擬具「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2、第12條修正草案」。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數項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數項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