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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0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亮吟. 編號:B01534
遺產及贈與稅法於民國62年2月6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13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民國106年6月14日。現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渠為未成年者,按其年齡距屆滿現行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之20歲之年數,每年增加扣除額之規定,係基於未成年人之教養所需,俾使遺孤獲得適當之生活保障。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及考量以屆滿成年之年數,按年數增加扣除額更符合照顧未成年人之意旨,擬修正繼承人為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受被繼承人扶養之未成年兄弟姊妹,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增加扣除額,俾提供適度之教養所需及生活保障,行政院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案,業於民國109年10月8日以院臺教字第1090192065號函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經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內容進行評估,認為該草案第17條之修正,茲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18歲,敬表尊重,惟下修後恐將影響受被繼承人扶養之未成年親屬租稅利益,建請通盤考量遺產稅具照顧受扶養遺屬未來生活之功能;其餘第17條序文及第1項第4款配合法律名稱修正及條次變動,依法制體例酌作修正,均可資贊同。現行法律中有關成年年齡及行為能力之法規頗多,亦有其類似性,建議以「綜合立法」方式進行相關修正。以上建議,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