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0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亮吟. 編號:B01533
所得稅法於民國32年2月17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8年7月24日。依現行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具有行為能力,得單獨為法律行為,因此,所得稅法依循前揭民法規定,成年人原則上應自行擔任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爰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至第4目有關減除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等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原係以該等受扶養親屬未滿20歲為限;滿20歲以上者須符合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由納稅義務人列報其免稅額。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並使適用納稅義務人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之受扶養親屬成年與否之認定回歸民法規定,行政院擬修正將有關「未滿二十歲」及「滿二十歲以上」之規定,修正為「未成年」及「已成年」,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案,業於 109年10月8日以院臺教字第1090192065號函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經針對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條文內容進行評估,認為該草案第17條之修正,茲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18歲,可資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