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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3日 作者:李郁強. 編號:B01541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於89年6月7日公布施行,其後歷經3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02年1月9日修正公布。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爰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得預立第4條意願書之人為「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修正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本草案行政院經提該院109年8月13日第3714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同年10月8日以院臺教字第1090192065號函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針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進行評估,認為配合民法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將本條例「20歲以上」修正為「成年」,可資贊同;惟由於精神障礙者不一定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未為上述宣告之精神障礙成年人則為行為能力人,為免精神障礙者所預立之意願書並非其真摯的意願,且鑑於醫療相關法律用語皆為「意思能力」而非「行為能力」,爰建議草案第5條第1項之「行為能力」改為「意思能力」;另尚有法律待檢視,請相關主管機關儘速提出修正草案;並建議未來對於同一立法目的之各項法案或可考量以「綜合立法」方式進行相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