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3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蔡琮浩.
編號:B01539
依據我國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我國法定成年年齡為20歲,成年人始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可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並承擔法律上的權利以及義務。我國現行民法第12條有關成年年齡為20歲之規定,係自民國(以下年份均省略「民國」)18年5月23日公布,迄今已逾91年未修正,近年來,由於青年意識抬頭,社會各界多有調降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之倡議,加上世界主要各國立法例(如英國、法國及德國等)亦多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因此政府考量當今我國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且為積極回應社會需求,並與國際接軌,爰認有修正民法第12條成年年齡規定之必要。行政院、司法院爰會銜函送「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等案請本院審議。行政院並配合將涉及青年權益下修18歲之法案,包括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在內計33案函轉本院審議。
有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行政院已於109年10月8日以院臺教字第1090192065號函送本院審議,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本報告經檢視成年年齡制度及行為能力取得對本草案之影響,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2條之精神後,贊同創業貸款申請年齡修正為「成年」、刪除前段「補助」二字,並明定為「利息補貼」等之修正建議,以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有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行政院已於109年10月8日以院臺教字第1090192065號函送本院審議,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本報告經檢視成年年齡制度及行為能力取得對本草案之影響,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2條之精神後,贊同創業貸款申請年齡修正為「成年」、刪除前段「補助」二字,並明定為「利息補貼」等之修正建議,以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