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3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郁強.
編號:B01543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於76年6月19日公布施行,其後歷經5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並擬自112年1月1日施行,爰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及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5親等以內親屬之捐贈者,為18歲以上之人,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本草案行政院經提該院109年8月13日第3714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同年10月8日以院臺教字第1090192065號函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針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及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進行評估,認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18歲及刪除「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爰將本條例第8條第2項「成年人或」與「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文字及後段規定刪除,並配合民法施行日期,可資贊同;惟活體部分肝臟捐贈者為18歲以上之人,亦應以具「意思能力」為限,爰建議增訂之;另尚有法律待檢視,請相關主管機關儘速提出修正草案;並建議未來對於同一立法目的之各項法案或可考量以「綜合立法」方式進行相關修正。
本報告針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及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進行評估,認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18歲及刪除「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爰將本條例第8條第2項「成年人或」與「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文字及後段規定刪除,並配合民法施行日期,可資贊同;惟活體部分肝臟捐贈者為18歲以上之人,亦應以具「意思能力」為限,爰建議增訂之;另尚有法律待檢視,請相關主管機關儘速提出修正草案;並建議未來對於同一立法目的之各項法案或可考量以「綜合立法」方式進行相關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