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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6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方華香 編號:B01546
成年年齡制度,攸關自然人完全行為能力之取得,對於社會生活影響深遠,現今世界主要各國立法潮流率多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社會各界亦迭有調降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之倡議。此外,現行民法第980條規定女性未滿16歲不得結婚,且對男女之最低結婚年齡作不同規定,亦違國際公約保障兒童權益及男女平等之意旨。行政院及司法院考量當今我國青年身心發展現況,為積極回應社會需求、與國際接軌,參酌外國立法例,研議修正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2修正草案」等相關草案送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宜配套刪除民法第989條未達法定年齡結婚之效力為得撤銷之規定、民總施行法草案及親屬編施行法草案文字宜考慮予以精簡,並一併檢討修正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相關規範等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