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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九條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7日 作者:李高英. 編號:B01548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0年6月29日制定公布,自101年1月1日施行,其後歷經3次修正,最近1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7年6月27日。此次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行政院爰擬具本法第26條、第49條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將幼童專用車輛隨車人員之年齡規範,由「年滿20歲」修正為「成年人」,「未滿20歲」修正為「未成年」。本草案連同「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共計33項涉及青年權益下修18歲法案,經提109年8月13日行政院第3714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同年10月8日以院臺教字第1090192065號函請本院審議,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付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就本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加以評估,提出以下建議:民法調降成年年齡有其正當性及必要性,本草案配合民法修正隨車人員年齡限制,應予贊同。另因應隨車人員年齡限制下修,允宜明定渠等人員最遲於到職後1個月內即應完成基本救命術相關訓練,且未完訓前不得單獨執行職務;並配合增訂其罰則。最後,酌予修正第49條第5款車齡限制之文字,以資明確。並據以彙整條文對照表,俾供本院委員審議該案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