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第207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6、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7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吳欣宜
編號:B01547
為貫徹對兒童及少年權益之保障,以及維護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尊嚴,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正增訂第114條之1,明定受訴訟救助之兒童或少年,若因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得於法院裁定徵收訴訟費用確定後3個月內,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之;另將第207條「聾、啞人」之用語,修正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之適用對象應擴及於所有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以及同法第207條之聲音障礙可為聽覺障礙或語言障礙所含括,應予刪除等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之適用對象應擴及於所有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以及同法第207條之聲音障礙可為聽覺障礙或語言障礙所含括,應予刪除等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